京政发[199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自1988年以来,本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目前经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有90余家,其出口总额、自营出口额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全市出口增长水平,已成为本市出口创汇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更好地发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一)自营企业在获得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与外贸企业
享有同等待遇。对实行招标或拍卖办法分配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自营企业应与外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和竞购。
(二)对自营企业实行与外贸企业统一的出口退税办法,按照“出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在国家下达本市的出口退税计划内,自营企业按规定备齐申请退税材料,税务部门给予及时、足额退税。
(三)自营企业根据对外经贸业务需要,可自行确定企业临时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及名单,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部分需要经常出入境的人员,自营企业可在确定名额及名单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四)自营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出口商品的同时,及时在进口国办理商标注册,并严格依法使用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创立商标信誉。对于同一商标,国内是生产企业注册、国外是外贸企业注册的,在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外贸企业可将国外注册的商标有偿转让给生产企业使用;外贸企业在国内外已注册的商标,自营企业如果需要使用,必须与外贸企业协商,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权的商标,非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的企业或未经该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的企业,不得侵权。对有争议的商标,企业之间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解决。今后,生产企业在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前,应明确出口商品商标的专用权。
(五)市政府支持工业的贴息贷款,对自营企业的项目,视情况优先考虑。
(六)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要集中一部分资金,重点支持新批准的自营企业,使其获得数额合理的启动资金。
二、从宽从速审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市经委、经贸委要按《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0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宽从速做好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核、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经委和经贸委联合审查后,要在两周内上报国家主管部委。市经贸委在经贸部批准文件下达后两周内,将批准文件转发给企业和有关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银行、商检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积极帮助企业培训有关专业人员。
(二)自营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进出口业务机构,并实行单独核算。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经批准,可设立全资进出口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自营企业有权自营或代理本企业(集团)的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以及生产所需技术、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对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可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
三、加强对自营企业的管理
(一)市经贸委对各自营企业行使行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自营企业的指导,帮助其解决出口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监督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出口指标。
(二)自营企业应承担国家下达的指导性出口创汇任务。自营企业的出口规模应以申报自营出口权时填写的自营前两年出口供货额的平均值为依据,自营后要在三年内达到或超过原供货出口规模(自营企业出口规模含自营出口、委托出口和供货出口三项)。由于自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需要一定时间准备,可从第二年开始正式承担出口计划。自营企业获得进出口权当年的出口计划,视为其出口退税规模。
(三)为促进自营企业直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市政府除对其出口规模进行考核外,并对其出口产值占其总产值的比重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连续三年未达到原出口规模的自营企业,将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暂停其进出口权。
199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