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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88号
  2. [发布日期] 1992-12-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1992]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强调指出: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也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按照国家税法征收流转税,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加强流转税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流转税;坚决纠正越权减免流转税的问题;不得擅自变通税法,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内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加强流转税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税务部门也要加强流转税的执法工作。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遵守“税法统一”的原则,不得擅自制定与国家税法相悖的税收政策。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调整税收政策时,事前须与税务机关研究,并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市政府或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税权集中”的原则,不得超越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决定减免退税事项;已越权审批的减免税事项,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纠正;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批准的减免税,到期后要及时恢复征税。

  三、除经市政府批准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内资试点企业之外,不准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对已进行试点的单位,在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做出新的决定时。按新的通知精神办。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支持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加强流转税的征收管理,大力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促进纳税人树立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各新闻单位也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五、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税收法令,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违法渎职、贪污受贿的税务人员要严肃追究,依法处理。

  六、各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199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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