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七五”期间,我市机电产品出口有了较大的发展,机电产品已成为全市出口的大类产品之一。为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的出口工作,增加创汇,特作如下规定:
一、生产企业由于机电产品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而影响利润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视同实现利润,并相应提取福利基金,抵减当年应缴所得税和应缴利润;影响企业未完成承包上缴财政任务的部分,按有关规定计算,可视同完成任务,不再补缴;影响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效益的部分,可视同实现利税或上缴利税,计算工资增长费用。其中,实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工资和奖金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4]96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口机电产品,按内销同类产品利润率计算影响的利润差额,视同计税利润。税前列支工资、奖金问题,按京政发[1984]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计算上述企业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时不得低于企业产品的成本价。
二、继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23号)中关于“地方专项奖励由过去的每提供出口创汇一美元的货源奖励人民币0.01元增加为平均0.02元”的规定,年终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汇总上报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审查,地方专项奖一年拨付一次。除此之外,对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超上一年度出口供货部分,每超供一美元货源,企业可提取0.1O元人民币,列入成本费用。对外贸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超上一年度的部分,每超出一美元,可提取0.02元人民币,列入成本费用。上述资金,可用于职工的奖励、福利或发展出口。用于奖励部分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这部分奖金可免缴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
三、对于发展出口机电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各级规划和投资规模,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经有关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安排贷款。“八·五”期间,在国家、市政府及有关银行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安排专项贷款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以贴息支持,每年从安排工业技术改造及贷款贴息资金1.5亿元中拨200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使用方向主要是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具体使用办法按《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颁发“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87)京机出字第011号]执行。
对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进行技术改造,按规定还款有困难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税前新增利润还款的比例。
四、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周转金。“八·五”期间市财政设立机电产品出口周转金。用于解决出口中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5%的地方政府机电产品出口外汇留成(含超基数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具体办法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制定。
六、市税务部门优先保证机电产品出口的退税。
七、对机电产品外贸企业自有外汇留成和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用汇,根据企业申请,外汇管理局优先安排调剂。
八、“八·五”期间,要在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或行业建立保税仓库。
九、凡具有进出口权的经营机电产品的企业,除经理、厂长以外,其余人员出国从事推销、服务、参展等业务,可直报市经贸委审批,其政审仍按原渠道办理。
机电产品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有效手续,按年审批。
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为扩大适销出口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卖方信贷,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后,在规模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十一、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燃料、动力、原辅材料、包装运输,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保证。
199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