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于1992年7月24日通过的《关于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8月11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衣锡群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本市兴办“三资”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会议认为,我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在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对首都经济发展起了有益的补充作用。以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形势喜人,形势逼人。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对外开放意识,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使北京成为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会议指出,在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中,应当充分发挥首都的综合优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积极拓宽利用外资的新领域,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吸引外商投资兴办适合首都特点的工业企业、农林牧产品深加工企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同时,要努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管理与服务工作。
会议强调,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执行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涉外经济立法的步伐,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增强对外开放的吸引力。
会议要求,大力加强外经外贸干部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地学习有关涉外经济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善于和外方合作共事,不断提高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本领。
会议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只要我们全面地贯彻执行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开拓进取,团结奋斗,真抓实干,我们就一定能够开创利用外资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我市国民经济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