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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42号
  2. [发布日期] 1992-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经贸委、市科委关于简化本市国公出国(境)、对外经贸工作审批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经贸委、市科委《关于简化本市团公出国(境)、对外经贸工作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2年7月4日    

关于简化本市团公出国(境)、对外经贸工作审批程序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本市简化因公出国(境)、对外经贸工作审批程序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简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

  (一)区、县、局(总公司)及市级机关部、委、办、局的现职一把手出国(境),经主管副市长审示后,报请市长审批;其他副局级干部(含副局级待遇)出国(境),经主管副市长审示后,送请主管外事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市属单位处级(含正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出国(境),由市政府外事办、市经贸委、市科委主任代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下列企业,因经贸商务活动需多次出国(境)的人员,可以申办年度内多次出国(境)任务批件。

  1、经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市经贸委认定的直接从事技术贸易的进出口公司;

  3、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有对外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四)经市经贸委审核批准的劳务及承包工程企业人员出国(境),任务批件(包括批准项目、派出总人数)下达后,由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公司负责审定项目内分批派出人员,报市经贸委备案。

  二、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局、总公司,自行审批500万美元以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合同、章程,报市经贸委备案。

  (二)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和亦庄工业开发区自行审批符合有关规定的1000万美元以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报市经贸委备案。

  (三)其它由市经贸委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区、县、局(总公司)、开发区可授权其所属的经贸委、外经处(办)直接申报市经贸委。

  三、简化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审批程序

  凡承担本市外汇“出口、收汇、上交”指标的出口企业,均可以使用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由市经贸委对有条件的出口企业核拨固定的外汇额度,供其周转使用,年末收回。

  四、简化留成外汇进口商品拨汇手续

  企业用留成外汇进口不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可直接到北京外汇管理局拨付外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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