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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70号
  2. [发布日期] 1993-12-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待遇的通知

京政发[1993]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转换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深化教育改革,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决定提高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本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在现有收入的基础上,每月人均收入再提高56元。此项经费纳入教职工结构工资,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得平均使用。

  二、各学校在具体分配的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短线学科的教师适当倾斜;也可从中拿出不超过10%的金额,作为校长奖励基金。

  三、此项提高教职工待遇所需经费,主要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解决。有收入的学校自筹一部分。要在1993年12月底前发到教职工手中。

  四、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提高教职工待遇所需经费,不得冲抵正常教育经费及体改补贴经费。

  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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