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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73号
  2. [发布日期] 1994-12-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好1995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京政发[1994]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今年以来,本市紧紧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都取得较大成绩。但是,当前市场物价涨幅仍然过高,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元旦、春节将至,搞好市场供应,稳定“两节”期间市场物价,是关系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愉快、祥和节日的重大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好1995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稳定物价的工作,实行领导人负责制,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和市场供应不出问题。

    二、认真抓紧、抓好、抓实节日市场供应工作。农业部门要继续大力发展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生产,特别要下力量抓好冬季大棚蔬菜的生产和管理,努力为首都市场提供质量优良、数量充足、品种丰富的副食品。商业部门要广开渠道,大力组织货源,特别是要增加粮食、食用油及肉禽蛋、蔬菜等副食品的供应,以及群众喜爱的名、特、优、新日用工业品的供应,丰富首都节日市场。国合批发、零售企业要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严格执行节日期间的商品供应政策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群众购买。工业部门要组织适销对路商品的生产,重点安排好节日商品的生产。

    三、加强节日市场价格管理和检查。对粮、油、肉、蛋、菜价格继续实行国家定价、最高限价和指导价管理。节日期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都要深入粮店、副食店、商场、农贸市场等场所,检查商品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市场物价检查,并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企业、群众物价监督员的作用。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执行情况和明码标价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查处,坚决打击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保护正当经营。对节日期间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抗拒检查、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对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表扬模范遵守商品供应政策和物价法规、政策的先进单位,批评违反商品供应政策和物价法规、政策的单位和行为。

    四、继续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实施《收费监督卡管理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加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及本市法规、政策乱收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春耕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要按照国家规定,控制和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特别是化肥价格。严禁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六、春运期间,要坚决制止各种运输形式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在出售和办理票证时违反顾客意愿强制保险的行为。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对离退休和低收入等生活困难的职工,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节日食品、用品的供应,必要时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应给予适当补贴。

    八、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反馈节日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密切注视市场动态,遇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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