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商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文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6月18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文件的请示
市政府:
改革原油、成品油现行流通体制,加强宏观调控,理顺油品价格,整顿流通秩序,建立起规范化的、活而有序的流通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草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扎扎实实把这项改革搞好,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本市原油、成品油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综合平衡
市计委负责做好原油、成品油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工作,管住管好总资源配置,指导全市成品油分配。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负责提出全市社会油品需求量和资源总量(包括国内成品油、进口成品油)的建议,市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成品油总量平衡计划及进口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市商委参与计划制定。
二、成品油实行国家定价
1994年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稳定成品油市场价格。本市成品油的销售价格执行由国家计委制定的统一价格,所有加油站都必须严格按规定价格销售成品油。
三、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
(一)发挥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在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市计委审定的分配计划,在市商委指导下,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负责本市成品油资源的地区平衡和调拨,调剂品种和余缺,并具体负责全市成品油的批发供应业务。
(二)对国家确定的铁路、交通、民航、解放军总后勤部、石油、外贸出口6个用油大户实行直达供应。上述6个用油大户的在京单位,所需成品油均从炼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上述直供用户与炼油厂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三)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对现有从事成品油批发的企业严格进行清理,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才能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油品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由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会同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商委审核后,报市计委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登记,由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纳入销售渠道。不具备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新成立成品油批发经营机构,要按上述审批程序审批。今后,在京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原油、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四)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对现有的成品油加油站、零售网点,要下大力量进行整顿,并逐步实行代销制。
市政府对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政府对此也要加强规划和管理。新建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要符合规范要求,并征求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和区、县石油公司的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境外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整顿,由市计委、市商委负责,会同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拟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建立成品油价格风险基金和地方储备制度
为了平衡油品市场供求,保证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得到严格执行,由市计委牵头,建立成品油价格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进口成品油的价格风险支出。对进口成品油按国内出厂价格执行,进口成本与拨交价的价差,盈余时专户存储,亏损时专项补贴。尽快建立必要的储备制度。
五、加强对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保证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成立北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由市计委、商委牵头,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北京海关、市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物价局和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等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有关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共同把首都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199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