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各区、县开发区投资项目审批权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1992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下放各区、县开发区投资项目审批权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京政发[1992]40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各区、县开发区建设速度,现就下放各区、县开发区部分投资项目审批权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区、县计委(计经委)审批项目权限。在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区、县属各类开发区(包括工业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和科技园区)内,兴办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审批:
1、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包括华侨、港、澳、台,下同)合资、合作项目(不包括第三产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计经委)负责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包括目录:(1)餐饮业(餐馆、快餐公司、送餐公司);(2)咨询、信息服务(不含国内广告);(3)小型服务业(美容美发、清洁服务、搬家公司、送货公司、家庭劳动服务公司);(4)小型旅游娱乐设施(保龄球、台球、游泳池、健身房和小型旅游景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计经委)负责审批。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计经委)负责审批。
二、各区、县计委(计经委)自行审批的项目,必须符合市计委《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京计基字[1992]第443号)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各区、县计委(计经委)自行审批的项目,要符合首规委批准的开发小区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中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按规定纳入市计委切块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之内,由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安排,报送市计委备案。
五、项目的审批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抄报市计委、外经贸委、主管委办和有关局备案。市计委在收到文件10日内,如无异议即行生效。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市计委有权予以否决。
六、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区、县计委(计经委)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需要办理规划、环保、供电等手续的,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计划委员会
199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