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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47号
  2. [发布日期] 1993-09-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山管理处在西山试验林场内修筑防火公路造成毁林事件的通报

京政发[199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5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管理处(以下简称西山管理处)根据上级指示,拟在西山试验林场辖区内修筑一条防火公路,需占用林地约2.9公顷、采伐树木5358棵(其中常绿树3114棵)。工程动工之前,西山试验林场曾多次指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西山管理处一直不办手续,直至5月29日下午才向西山试验林场提交了一份申请。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前,西山管理处于提交申请的当日擅自决定破土动工,直至7月21日,筑路2000米,占用林地1.4公顷,毁掉树木2591棵(其中常绿树1506棵、阔叶树1085棵)。其间,西山管理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提出要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协调办理,而西山管理处仍然继续施工。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8条关于“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市政府关于严格征用、占用林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毁林占地违法事件。

  事件发生后,西山管理处能主动到市林业局检查错误,征求意见,并表示接受处罚,吸取教训。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严肃性,保障林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对西山管理处违法毁林占地的错误给予通报批评。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责成市林业局对西山管理处依法进行处罚。

  望各部门、各单位引以为戒,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林业政策、法规,依法办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99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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