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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53号
  2. [发布日期] 1993-10-10
  3. [有效性]

关于对首钢总公司在京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手续问题的批复

京政发[1993]53号

市规划局:

  你局城规发[1993]第224号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40号文件精神和市领导的指示,为加快首钢生产的发展,提高效率,市政府同意简化首钢总公司部分在京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手续。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首钢总公司下列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由你局委托首钢总公司核发全国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方式及实施由你局商首钢总公司确定。

  (一)首钢总公司厂东门以西的老厂区内;

  (二)首钢总公司厂东门以东的第二炼钢厂及待建的2160轧钢厂厂区内;

  (三)煤制气厂厂区内;

  (四)特钢厂厂区内(含正扩建部分);

  (五)铸造厂厂区内;

  (六)首钢设计院。

  上述范围内的市政工程由首钢总公司自行安排,但与城市基础设施衔接的部分(厂区以外及城市规划道路范围内),仍由你局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简化首钢总公司部分在京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范围图由你局制发。

  二、首钢总公司在上述范围内的建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及厂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管理,并在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同时实施规划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市、区规划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首钢总公司在京其它地区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实施规划管理。

  四、首钢总公司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99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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