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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27号
  2. [发布日期] 1993-06-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3]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通知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布局合理的开发区,并集中力量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进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今后还要继续坚持。但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开发区热’,开发区越办越多,范围越划越大,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资金,明显地超出了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通知强调指出:“对这种情况如不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予以制止,不仅会加剧资金、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的紧张,而且势必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并将清理结果于1993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为此,市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开发区认真进行自查清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自行设立的,必须按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处理意见;对具备条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要补办手续;不具备条件的,要坚决停下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今后设立各种开发区,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严格控制开发面积,坚持以项目带开发,坚持量力而行,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和征地手续。要特别注意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各区县、各部门都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土地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制订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各区、县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检查。

  四、各区、县政府和市计委、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将自查清理开发区的情况按统计表(附后)的项目填写清楚,于6月底之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199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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