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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32号
  2. [发布日期] 1992-05-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郊区工业企业分散建设的通知

京政发[199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适应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保证郊区各项建设纳入首都城市规划,改变农村乡镇企业“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分散建设状况,市政府决定,对郊区工业企业实行集中规划建设,区、县政府不再批准零星占地(含耕地、非耕地)。为此,将作如下通知:

  一、郊区各区、县要依据批准的县(区)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发展农村工业企业。区、县所属和乡、镇所属的工业企业,凡需新占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包括各乡村工业建设项目,与中央、市属单位合建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或集中的工业小区内安排建设,不准分散占地建设。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分散选址定点,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分散占地事项。

  二、各区、县政府要分批提出建设占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和规划方案,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各区、县政府对现有分散的乡镇企业,要按照乡域规划逐步合并到划定的工业小区内发展,不得再占地扩建。

  四、各区、县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也要纳入统一开发区内建设,不再分散批准建设用地。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控制住分散占地、零星建设的状况,搞好首都城乡的规划建设。

  199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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