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39号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关于向辽宁省提供资金的请示》收悉。
市政府同意市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与辽宁省重点工程投资开发公司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书,即:我市向辽宁省融通资金1亿元,使用期限为3年,辽宁省在此期间,向都市提供钢材6万吨-7.5万吨。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1992年6月12日
关于与辽宁省开展融资协作钢材项目的批复
京政发[1992]39号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关于向辽宁省提供资金的请示》收悉。
市政府同意市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与辽宁省重点工程投资开发公司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书,即:我市向辽宁省融通资金1亿元,使用期限为3年,辽宁省在此期间,向都市提供钢材6万吨-7.5万吨。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199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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