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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58号
  2. [发布日期] 1993-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整各方面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工作做深做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决定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由于特殊原因,本市部署较晚。考虑这个实际情况,本市有条件的企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纳税人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税收政策问题,由市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1993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二、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对粮价放开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也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三、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以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分别依照“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不按规定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牵涉面广,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证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        

  199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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