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整各方面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工作做深做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决定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由于特殊原因,本市部署较晚。考虑这个实际情况,本市有条件的企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纳税人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税收政策问题,由市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1993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二、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对粮价放开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也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三、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以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分别依照“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不按规定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牵涉面广,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证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
199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