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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75号
  2. [发布日期] 1993-12-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批复

京政发[1993]75号

市成人教育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3年12月18日    

《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18日批准,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年月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由成人教育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成人教育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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