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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24号
  2. [发布日期] 1994-04-15
  3. [有效性]

关于授权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所属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行政执法权的批复

京政发[1994]24号

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1994年1月6日京技监政字[1994]3号请示收悉。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执法力度,保证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大队)合法履行职责,现授权如下:

  一、执法检查大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可以执法检查大队的名义,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对违法生产、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以及伪劣产品决定封存。

  二、执法检查大队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市技术监督局复议。

  三、市技术监督局应对执法检查大队与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关于执法中的管辖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市技术监督局应对执法检查大队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19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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