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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20号
  2. [发布日期] 1991-03-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京石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京政发[1991]20号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京石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京石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  月  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京石公路北京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京石公路北京路段的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路(包括匝道,以下简称京石公路)。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第三条  京石公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畜力车、轻便摩托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车厢内附载五人(不含)以上的货运汽车(封闭式货车、厢式货车除外)通行。

  京石公路范围内禁止赶骑牲畜。

  第四条  车辆在京石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四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车辆行驶中遇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时,最高时速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车辆驶入京石公路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进入京石公路后,应尽快将车速提高到四十公里以上。

  车辆驶离京石公路,应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并减速行驶。

  第六条  同方向的机动车道自中心分隔带向右侧依次排列,第一条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第二、三条车道供小型客车及其他车辆行驶。

  第七条  在左邻车道空闲的情况下,右边车道的车可以向左借用车道超车,超越前车后须驶回原车道。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察明情况,开转向灯,确保安全行驶。

  第八条  禁止车辆掉头、倒车;禁止试车和驾驶教练;禁止在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九条  车辆行驶中,不得随意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须驶离车行道,在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路段上,须停在右侧紧急停车带上;在同方向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路段上,须停在右侧港湾紧急停车带上。

  故障解除,车辆驶回车行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车行道停车时,驾驶员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及时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

  第十条  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须在距作业地点一定距离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标志明显的服装,夜间作业须穿反光服装,作业车辆须设反光标志。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处理。

  行人、非机动车及其他人员违反禁止通过京石公路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有关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裁定其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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