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53号
  2. [发布日期] 1991-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9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若干问题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若干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持续稳定地发展福利生产,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为加强对社会福利生产的领导,拟在市民政局建立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编制请市编办核定。各区(县)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的设置及编制的配备,由区(县)编制部门审批。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福利生产工作。

  二、城市工业企业,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外贸企业与福利企业联营分回的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一定的减税照顾。

  公路管理部门可视福利企业情况,对其使用的机动车辆给予有条件的减免征收养路费照顾。

  三、市人民银行以及本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福利企业的信贷需求,并在信贷规模之内,优先安排。市财政部门每年给福利企业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贷款。

  四、市、区(县)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具体指导,并帮助做好调研、评估、立项和落实资金等项工作;有关金融部门根据市和区(县)批准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贷款计划给予积极支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分别对所属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贴息。

  五、市和区(县)物资、石油、煤炭、建材等部门对福利企业生产所需主要物资,应在数量、品种、规格上优先安排,予以照顾。对福利企业的产品,在同质同价基础上,商业部门积极收购,并帮助疏通产销渠道。

  六、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在利用外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分析、立项等项工作给予积极的指导和帮助。

  七、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凡有条件的福利企业,要积极动员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统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民政局和市税务局另行商定。

  八、市、区(县)有关部门要把福利企业升级、产品创优、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列入计划,并给予帮助指导。

  九、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把福利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列入计划。市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福利企业提供服务,凡福利企业招聘、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可存放在市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并保持原身份。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1991年7月30日    


分享:

评价建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