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12号
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
京政发[1990]12号
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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