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1984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发77号文件印发的《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因与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6月6日以价轻字265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决定:《北京市工业产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自即日起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工业产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的决定
京政发[199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1984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发77号文件印发的《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因与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6月6日以价轻字265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决定:《北京市工业产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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