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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32号
  2. [发布日期] 1990-04-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越权批地情况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清理越权批地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成专门班子,并由主管领导同志牵头,负责越权批地的清查和处理工作。

  二、在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颁布前,我市清理越权批地的工作,仍按《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84〕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第39号令)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凡未按上述文件规定权限审批用地的,均属越权批地,都在清理范围之内。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对越权批地情况的检查,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原则上要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区、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对越权批地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妨碍清理的,一经查出,按违章占地,从重处理。

  四、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于1990年6月10日以前报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对各区、县清理越权批地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越权批地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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