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评比和评比性检查一律停止进行;准备召开、公布、颁发的表彰会、决定、证书尚未进行的,一律不再进行。
二、今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企业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奖励活动,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其它部门不得干涉。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自查,凡存在此类问题的,必须切实纠正。
此通知后要迅速传达、落实到企业。
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
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
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越来越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还强制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配备对口业务人员,严重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负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对此,企业反映十分强烈,普遍要求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不再干预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评比和评比性检查,包括各种升级、评优及各类专项奖等活动,要立即停止进行。正在进行的上述各项活动的善后工作,由主办单位妥善处理。产品鉴定会、技术鉴定会等,也要从简。
二、政府职能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财政、税收、物价、审计、质量、安全等监督和检查,要依法办事,精减人员,简化程序,避免重复,为政清廉,并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减轻企业负担。
对企业进行检查,除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新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三、各企业有权拒绝和揭发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比、检查活动。
四、按照《企业法》关于“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和规定相应的人员编制及级别待遇。企业对原有的机构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搞好企业做好服务。
国务院
199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