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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52号
  2. [发布日期] 1991-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有关委、办和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一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重合同、守信誉的教育,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自觉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要进一步动员更多的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对符合评比条件的企业,除授予荣誉称号外,还要积极推广他们的经验。对不认真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经济合同拒付和故意拖欠货款的,要依法纠正和处理。

       二、从9月初开始,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和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所属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对1990年1月以来订立的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凡负有债务的企业要抓紧偿还欠款;确有困难暂不能偿还的,要主动与对方协商签定还款协议。对别的企业拖欠本企业的款项,要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企业的自查,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拖欠问题。10月份,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抽查,对隐瞒真实情况故意拖欠不还又不认真自查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基层银行和信用社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凡符合条件确实需要拒付的,必须经会计和信贷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对企业资金不足需延期付款的托收承付,只要单位帐上有款,各基层银行和信用社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收到凭证的时间顺序及时办理扣款。对按规定应扣收滞纳金的,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扣或少扣。

       四、市人民银行和本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要对基层银行和信用社执行结算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结算纪律。对擅自拒付退票、拖延付款的,要替付款单位承担滞纳金;对不扣或少扣滞纳金的,除立即补扣外,要按照结算制度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银行和信用社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发〔19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企业滋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甚至产生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倾向,造成商品交易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只顾本单位的利益,长期占用卖方资金,无理拒付货款。一些地方搞资金封锁,甚至强令银行停止付款。一些金融机构监督不力,不按结算制度办事,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收滞纳金,甚至擅自拒付退票。这种状况严重地干扰了商品流通秩序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迅速扭转这种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作为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对企业进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的教育,尽快恢复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企业都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经济合同和结算制度办事。销货方不准违反合同发货,购货方不准违反合同拒付和故意拖欠货款。对违反经济合同的,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帐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各级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再次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四、为了尽快扭转商品交易秩序混乱、结算纪律松弛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执行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的检查,对企业故意拖欠不还、银行有意偏袒企业等突出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国务院        

199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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