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促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稳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
稳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局在对百户国营企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状况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由于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的影响,国营企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补充和稳定出现了一些困难,特别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流失比较严重,对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十分不利。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增强国营企业的活力,结合人事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营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高度出发,为专业技术人员施展才能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放手让专业技术骨干挑起重担。对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努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要有计划地重点培养并委以重任。
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他们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真正做到热爱企业、献身企业。
同时,也要做好人才的合理流动工作,避免人才积压和人才浪费。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计划性和政策导向,继续搞好国家计划之内的“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本着专业对口和优先照顾国营企业用人急需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充实到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引导和保证高校毕业生到国营企业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营企业对国家计划分配的外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在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分配上,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重点优先的原则,即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进京分配指标重点保证国营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外地生源进京审批优先考虑国营大中型企业及地处远郊区县和艰苦行业的国营企业对紧缺专业的需求。
四、切实抓好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教育工作。在毕业生见习期间,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组织纪律性;要培养他们树立热爱企业、热爱专业、勤俭创新、顾全大局的思想;要传授生产经验,培养他们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使他们尽快成为政治思想好、知识面广、懂管理、能力强的可用人才。
五、对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合同管理。分配到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1号文件关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的精神,与企业签订五年服务合同,服务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续签服务合同;企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出资定向培训(含委托代培)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鼓励专业技术骨干签订长期服务合同。凡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流动。
六、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国营企业、到生产第一线工作。在人才流动中,要把服务工作向国营大中型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为了保证国营企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凡招考、招聘国营大中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的单位,在确定人选时,须征得应聘(考)人所在企业人事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妥善处理国营大中型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人才竞争上的矛盾。对使用得当的专业技术骨干,在人才流动争议协调和仲裁中,要维护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努力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技术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家属“农转非”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解决。
八、促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更新,不断提高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企业要探索干部能干能工的路子,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国家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工人岗位工作,保留干部身份。
九、认真做好为重点企业服务的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比例比较大、担负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出口创汇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从高校毕业生分配、人才流动、干部调配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优先保证这些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市人事局
199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