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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31号
  2. [发布日期] 1990-04-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商委解决当前工业生产困难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商委关于解决当前工业生产困难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市下达的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专项必保计划,由市计委负责牵头组织市经委、商委及有关局(总公司)落实,检查工、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供货、收购情况。对不执行合同的企业,依据市计委制定的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对完成收购合同,并积极推销商品,认真执行供应政策的商业企业,年终由市政府给予嘉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二、对本市生产的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和其它产品,各级商业批发、零售单位,本着适销对路、质价相符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和大力推销,对质次价高和不合格的产品不予收购。

  三、经市主管局和区(县)商委批准,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可以对本市生产或外埠采购的部分积压和滞销商品实行有奖销售,奖品费用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列支。

  四、为促进本市产品收购,解决商业企业后顾之忧,对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和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商品,未列入市政府储备的品种,由市主管局提出需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市计委、商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在核定的储备期限内,其占用贷款的利息,由市财政负担。

  五、商业批发、零售企业推销除地产品以外长期积压的有问题商品,经市主管局、区(县)商委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销售额的1‰~3‰的比例,减半提取推销费。

  六、增加彩电专营点。凡具备“三包”(包修、包退、包换)条件的商店,经市主管局或区(县)商委批准,报区(县)工商局备案,可以经营彩电零售业务。各区、(县)的工业品公司、五金交电公司、供销社和全市大型商场(含一部分经营商品数量较多的中型商场)及专业商店,凡具有一定批发能力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商委或市主管局审核,报市计委、商委批准,并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以从事本市产彩电三级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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