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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62号
  2. [发布日期] 1989-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停缓建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198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对本市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停建、缓建549个项目,建筑面积457万平方米,总投资91亿元,除已完成的部分外,压缩投资86.5亿元。其中:在建项目70个,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总投资14.5亿元,压缩投资10.5亿元;未开工项目479个,建筑面积317万平方米,总投资76.5亿元,压缩投资76亿元。现将停建、缓建项目名单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停缓建的95个楼堂馆所项目名单已先期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停建项目中,已开工的,一律停止建设;未开工的,一律取消立项。

  二、缓建项目中,已开工的,除少数可建设到合理部位(详见附表)后停工外,均应立即停工;未开工的,停止做前期工作,附表中注明可以做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市计委另行下达计划,建设单位可以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工作,但一般不允许进行征地、拆迁等工作。

  缓建项目何时恢复建设,要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项目的建设条件另行研究确定。

  三、加强对停缓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停缓建的项目,在达到合理部位,做好善后处理后,施工单位要撤离施工现场,物资部门停止物资供应,能源和供水部门停止供能供水,银行停止拨款。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进行跟踪审计,市计委、建委、规划局等综合部门以及各区、县、局、总公司也要各负其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停缓建项目的筹建单位要本着对国家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减少损失,严防抢劫、盗窃、挪用、私分公物。

  五、为避免造成土地资源的荒芜、浪费,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停缓建项目占用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可以耕种的,应及时安排耕种;不能耕种的,由市有关部门调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停缓建项目未经批准继续用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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