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市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经贸委要加强对全市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指示,现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如下:
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和政企分开的原则,统一管理全市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归口管理各类对外经贸企事业单位,指导各区、县、局、总公司对外经贸机构的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本市地方性对外经济贸易立法规划及法规、规章草案,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制定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制定涉及对外经济贸易的规定和办法,需经市经贸委审查同意。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普法教育和执法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和提出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领导和督促对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努力实现发展规划,全面完成年度计划。
三、管理全市利用外资工作。
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复核区县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限额以内的项目合同、章程,审查限额以上的项目合同、章程,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核发本市(包括区、县)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物资进出口批准手续。会同有关委、办、局审定出口创汇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配合有关委、办、局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审查、考核、培训办法,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委、办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查项目合同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组织对外实施。
四、管理全市对外贸易工作。
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创汇计划,会同有关委、办编制外贸收购、供货计划并协调解决收购、供货中出现的问题。
2、编制本市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外贸公司完成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下达的地方自有外汇进口计划以及有关订货部门委托的订货任务。按照国家进口政策和规定,在进口经营中,归口对地方外汇进口货单进行审核、管理。
3、审批本市对外贸易企业,评定对外贸易企业的升降级,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市外贸企业的对外经营。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车间)和扶持、鼓励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5、在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管理出口商品的配额和限额,审批、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6、根据中央和市政府有关出口留成外汇政策,计算出口商品留成外汇额度。
7、监督检查本市出口商品商标、专利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协调本市各出口单位之间及其与生产企业之间出口商品商标、专利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本市与外地在出口商标、专利方面发生的问题。
8、管理全市对外贸易运输工作及出口商品的包装工作。
9、督促外贸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财务和审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检查本市各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外贸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五、管理全市技术贸易工作。审批技术贸易(包括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项目的协议、合同并组织对外实施,会同有关委、办对重点项目进行调度和协调。
六、管理全市海外企业。审批限额以内海外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对于限额以上和设在苏联、东欧、未建交国家及港澳地区的海外企业,经初审后申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审批海外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及外派人员,任免海外企业的中方董事会成员。
七、管理全市对外经济援助及接受联合国组织和政府间双边经济援助工作。
八、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与国外友好城市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它国际经济合作事宜。
九、审批全市对外经济贸易出国团(组)、出国举办展览(销)会和外商来京举办展览(销)会,审批邀请外商来京的申请并办理邀请手续。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贸易的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商情调研,进行信息情报交流。
十二、按照国家海关总署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的有关规定,协调北京海关及市商检局的工作。
十三、管理外商驻京代表机构,审核由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单位承办的外商设立驻京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管理向外商驻京代表机构提供雇员的工作。
十四、组织和审批对外经贸新闻、项目等发布会,管理对外经贸广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经贸宣传工作。
十五、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市政府委托及交办的其它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局、总公司。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8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