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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61号
  2. [发布日期] 1989-08-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

京政发[198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近年来,本市建材工业不断发展,对保证首都城市建设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建材产品在质量、品种、数量上仍然不适应城乡建设需要。特别是水泥、砂石、墙体材料、卫生陶瓷等基础建材产品,供需矛盾更为突出,严重影响了首都城市建设。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材产品价格过低,多数建材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一些基础建材企业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为逐步改变这种状况,加快本市基础建材工业的改造与发展,使之基本适应首都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建立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列入北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价格综合取费之内,收费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

  二、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由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包括技措、翻建)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按建筑安装工作量随施工费用收取,并向市财政局转交,专户存储于市财政局“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帐户。

  三、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由市计委、建委统筹安排,按年编造计划,经批准后通知市财政局拨款,专项用于本市基础建筑材料的生产发展。一般采取贷款方式,周转使用,力争做到保值、增值。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以直接拨款。

  四、建材发展补充基金,主要是作为建材发展资金的补充,原来的银行贷款、科研经费等资金渠道不变。

  五、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计委、建委、市财政局制订。市税务、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对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六、自1989年8月15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建材发展补充基金。1989年8月15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工程,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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