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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82号
  2. [发布日期] 1989-10-27
  3. [有效性]

关于北京地区楼堂馆所建设停缓建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1989]8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政协办公厅,北京市计委、市建委、首都建设规委、北京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国发〔1988〕71号)精神,国务院清查北京地区楼堂馆所工作小组对中央各部门和北京市在北京地区兴建的326个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清查,确定对其中119个国内投资项目和30个中外合资项目作停缓建处理。现将你单位的停缓建项目通知你们(见附件)。

  请各主管部门和停缓建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清理楼堂馆所的指示精神,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积极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处理工作。

  对27个在建的停缓建国内投资项目,应按照北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下达北京地区部分停缓建项目合理停工部位的通知》执行。

  对92个已经批准立项准备开工的停缓建国内投资项目,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具体情况,制定善后处理工作计划。

  对已经进行了前期工作的停建项目应停止进行一切工作;缓建项目在未批准恢复建设前,原则上只能把正在进行的工作阶段搞完,不再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前期工作。尚未征地、拆迁的项目,一律不再办理征地或拆迁手续。

  对30个中外合资的停缓建项目,处理时不对外公布、不登报,责成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该撤项的做好工作后撤项,该缓建的缓建,对合同规定必须建设的项目,应按程序报批。

  停缓建项目必要的善后处理经费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以上均由北京市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检查落实,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请计划、建设、银行、审计、物资等部门,加强对停缓建项目有关工作的领导、监督、跟踪审计这些项目的停缓建以及善后处理工作计划的实施,对违反上述停缓建决定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北京地区楼堂馆所停缓建项目名单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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