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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74号
  2. [发布日期] 1989-10-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9]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行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把好生产关;商业、物资部门要负责把好购销储运关;外贸、商检部门要负责把好外贸出口关;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活动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张健民任组长,市计委、市经委、市经贸委、市商委、市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商品检验局、公安局、物资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标准计量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局(总公司)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本系统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989年11月10日,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都要对本单位1989年以来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自查,凡属掺杂使假商品要立即停止生产制造和销售,就地封存。在自查期间能认真检查,如实上报的,从宽处理;隐瞒问题,逾期不报的,一经查明,从重处罚,并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从11月10日起,市、区县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委、办、局对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局、总公司要在12月15日前,将查处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情况报市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国发[198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从事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有的竟把掺杂使假当成一种“发财致富”的专门职业,甚至开办掺假制假的企业。目前,掺假商品之多,手段之恶劣,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掺假商品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使国民经济受到极大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和企业的信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这种掺杂使假的投机倒把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商检、公安、外贸、物资、商业和生产主管部门,分赴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工业用户和外贸出口等单位和场所,对商品掺杂使假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掺杂使假商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接受审查。

  二、对查证属实的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国办发〔1989〕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掺杂使假商品已销出的,要没收全部销货款,并从重处以罚款,销货款已挪作他用的,可没收其财产抵缴罚没款;未销出的掺杂使假商品,要予以没收,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冻结;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强行划拨。

  报验出口的掺杂使假商品,由国家商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掺杂使假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掺杂使假行为的领导人与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四、对用户举报的掺杂使假案件,各级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商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采用种种手段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重惩处。

  五、所有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单位,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防在商品中掺杂使假。对收购、销售掺杂使假商品的,可视同掺杂使假行为处理。

  煤矿的煤歼石只允许售给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综合利用部门和企业,不得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六、对掺杂使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者,凡在本通知发出后主动坦白交待的,从宽处理,仍进行掺杂使假的,从重处罚。

  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行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要抓住重点,尽快突破,迅速制止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严厉打击这类投机倒把活动,并将查处情况于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

  国务院        

  198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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