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坚持正确的立法工作价值取向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正确的制度导向。从确定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到设计具体制度,都要始终坚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政府立法的制度设计要切实反映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符合人民意愿,以更好地发挥在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促进首都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要坚持服务大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着眼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首都文化中心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保护生态资源、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
三、要深化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坚持科学立法,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本市的实际问题;要更加注重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在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进一步完善“开门立法”机制,创新和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把立法公开贯穿于立项、起草、审查等各个环节,实现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程参与,使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和真实反映。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家审核等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和保障作用,不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起草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立法工作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和要求开展立项、论证、调研、起草等立法前期工作,努力提高草案送审稿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或不成熟的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应退回起草部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市政府审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紧迫性、重要性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为适时立法做好准备;对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要站在全局高度,加强协调,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独立调研,排除干扰,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确保出台的制度好用、有用、管用。
五、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预案研究
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基本住房保障、养犬管理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预案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认真梳理问题,主动出谋划策,努力为破解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奠定基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项目44项。其中,年内拟完成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6项,调研8项;年内拟出台政府规章9项,调研21项。
一、计划完成项目(15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
1。食品安全条例(废旧立新草案)
(市食品办起草)
2。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5。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地震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9项)
1。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废旧立新)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2。社区蔬菜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市商务委起草)
3。农业植物检疫办法(修订)
(市农业局起草)
4。节约用水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5。居住证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6。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网管办起草)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8。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废止)
(市财政局起草)
二、调研项目(29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8项)
1。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起草)
3。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旅游委起草)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5。出版条例(草案)
(市新闻出版局起草)
6。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7。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8。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21项)
1。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市工商局起草)
3。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市工商局起草)
4。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市经济信息化委起草)
3。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旅游委起草)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5。出版条例(草案)
(市新闻出版局起草)
6。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7。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8。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21项)
1。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市工商局起草)
3。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市工商局起草)
4。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5。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7。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订)
(市质监局起草)
8。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9。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市政府口岸办起草)
10。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市气象局起草)
11。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12。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13。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14。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15。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物局起草) 16。艺术品交易管理办法
(市文化局起草)
17。邮路安全管理办法
(市邮政局起草)
18。城镇私有房屋翻扩建管理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起草)
19。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起草)
20。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