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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6〕43号
  2. [发布日期] 2006-08-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清洗粉饰建筑物立面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全面落实《北京市城市环境建设规划》,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前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适应奥运会期间对城市环境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

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工作方案

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为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充分展示古都北京的城市魅力,本市将在2008年前对全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及奥运会相关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和粉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践“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以举办奥运会为契机,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建设工作,展现首都的古都风貌,体现北京国际化大都市的崭新形象,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安排

  建(构)筑物清洗粉饰范围是本市城八区和郊区14个卫星城,重点是《北京市城市环境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奥运会场馆、运动员驻地、旅游接待饭店、奥运会途经路线及重点旅游景区等周边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清洗粉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实施:2006年下半年为试点工作阶段,选择一些大街进行试点,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2007年为全面开展清洗粉饰工作阶段,并于当年年底完成任务。

  三、工作职责

  此次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粉饰工作,由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负责指导。各区县“2008”环境建设分指挥部、区县规划分局、区县市政管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是主要责任单位。

  由市交通委负责对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的清洗粉饰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要重视和加强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步调。根据《北京市城市环境建设规划》的总体安排,将建(构)筑物清洗粉饰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产权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做好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的宣传工作,共同为奥运会做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清洗粉饰方式应根据建(构)筑物外立面墙体材质情况决定,通过清洗方式即可达到要求的,应首选清洗方式。 

  (二)清洗粉饰原则上应保持建(构)筑物的原色调。确需改变建(构)筑物色调的,应采用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确定的《北京市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推荐主色色谱》。 

  (三)清洗粉饰的色彩要与整体环境相协调。注重整体效果,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因素,色彩要与大街及周边建筑物的功能相一致。  

  (四)清洗粉饰工作要与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有机结合。要将门脸的修葺、护栏的拆改、空调的规范、楼顶的平改坡结合进行。

  (五)胡同破损脱落的墙壁要修补整齐,可以采取拆砌、抹灰勾缝、粉饰等做法;墙壁颜色原则上以青砖色调为主。

  五、色彩选择

  (一)基本原则。一要稳重而不夸张。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城市性质,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气韵,避免因个案的夸张而造成的失衡;二要大气而不局促。表现北京的庄重大方,尽量采用大色块,层次要分明,避免色彩混杂无章、刻板小气;三要素雅而不浓烈。突出北京的素雅宜人,尽量避免采用艳丽夺目的色调;四要协调而不跳跃。强调整体中的统一、局部色彩的变化,避免色彩运用的无序以及色彩强烈的反差。

  (二)推荐色谱。认真总结以往清洗粉饰建筑物的经验,经过专家论证,参照国际通用颜色的三维属性的表达方式,提出《北京市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推荐主色色谱》,以作为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考。

  (三)色彩搭配。要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突出重点部位,在保证整体效果的同时,尽可能清晰地展示重点部位的结构和装饰细部的特征。合理选择基本色,注重辅助色、点缀色的协调。

  (四)色彩控制。由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负责对楼房粉饰色彩选择进行指导。各区对大街楼房粉饰做出整体规划,提出选择的色标,报请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经费来源

  广开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环境建设。建(构)筑物清洗粉饰经费,原则上由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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