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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0〕70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关于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上交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0]70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各大专院校,各直属单位:

  遵照中发〔1980〕6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中第五项规定:“凡属于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品,中央一级各单位,按系统分别上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别上交省一级党政军机关办公厅,并报告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请示如何处理。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处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包括本系统所属单位)在中央63号文件下达后对外活动中所收的礼品,不论多少、大小,以及现存的尚未处理的各种礼品,请即进行清查并列表(附表式)于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各单位对上述礼品,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处理。何时上交,另行通知。

  三、本文到之日起至上述礼品未上交以前,各单位在对外活动中新收的礼品,也暂时请各单位妥善保管,并及时列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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