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9]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提出的《关于深化本市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第5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深化本市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1995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对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进行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体制改革,这对于探索政企分开,促进政府职能转换,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滞后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授权后出资人的三项权利没有完全到位,授权公司仍然承担着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运行不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很不适应。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及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市政府决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政府机构改革,对现有市政府投资的工业公司进行规范性改制及重新授权。为积累经验,推动改革工作的开展,先在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北京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授权公司)进行试点。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指导方针,本市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
(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
(三)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四)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二、深化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
针对本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是:第一,落实授权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剥离授权公司承担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第三,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建立健全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第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由市政府管理、分工监督的机制。
改革试点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承担的有关国有资产运营职能全部放给授权公司,同时将授权公司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上收并分解到政府部门及整顿后的行业协会;二是进一步完善授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和权益;三是正确处理授权公司的资产运营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保护企业的积极性。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措施
(一)授权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人权益。
1.落实重大决策权。简化授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扩大吸引外商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具体措施主要有:授权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的要求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所需材料齐备(含能源、原材料等供应合同)的情况下,市有关部门应分别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在收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否则视为同意。同时政府有关部门按现行政策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确需了解掌握情况的,由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审核或备案材料。授权公司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合资合作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可自主决策,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污染扰民搬迁项目的审批继续按《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规定执行。授权公司可以就授权权限内的企业分立、改制、改组、终止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企业的购并和破产按现行规定办理。具体措施主要有:授权公司自主决定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市工商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将实行建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授权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由授权公司自主决定并严格执行《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到市民政局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企业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由授权公司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实行上述改制及重组后,由授权公司报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备案。授权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国有产权,应由政府部门确认的或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成交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下浮比例超过10%的,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须用于资产再投入。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应逐步实行公开市场交易。授权公司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北京市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依据企业效益及人工成本等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但当年职工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预警线。授权公司每年应将实发工资总额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备案。
2.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经营者选择权。具体措施主要有:授权公司一律取消行政级别。设立公司外部董事,其比例逐渐达到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有提名权、聘任权和解聘权。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提出、经市委有关工委和市委组织部考察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授权公司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有提名权,经同级党组织考察并征求上级党的组织部门意见后,由董事会任免。授权公司董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可连选连任,经理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公司对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有选派和管理权。授权公司中的企业集团,应按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
3.落实资产受益权,逐步建立国家资本金注入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在保证国家最终收益权的前提下,由授权公司依据市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审核,其收益由授权公司支配。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逐步将授权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地资产注入授权公司,增加授权公司的国家资本金;未进入授权公司总资产的国拨土地,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比例;市政府有关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等政策返还的各项税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入授权公司,增加授权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用于支持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资金,按现行办法审批后通过授权公司注入企业,在增加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金的同时,增加授权公司的长期投资。
(二)明确授权公司的主要职责。
1.对重新核实和确认后授权的国有净资产,确保其安全和增值。
2.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推进企业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3.管理国有资产的收益,运用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再投资,实现产业升级。
4.确保授权范围内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实现资本结构多元化的进程。
(三)切实加强对授权公司的监督管理。
1.授权公司的发展规划报市经委审定后送市计委,纳入全市发展规划。
2.由市经委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向授权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并严格考核。
3.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由市政府对授权单位派出监事会,其成员从市经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选派,并聘请授权公司的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4.市政府可向授权公司派驻稽查特派员,对未派驻的单位由市审计局每年进行例行审计,对主要领导离任进行离任审计。
5.建立授权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资产保值增值结果挂钩的分配方法。具体形式可以是年薪制、奖励制及具备条件的试行股份期权等。同时制定对授权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认真落实《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1.授权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依据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授权公司通过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参与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但不得直接干预所投资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授权公司现所属的未改制企业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保值增值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对资产有处置权,对涉及本企业的资产重组有建议权。已改制企业按公司章程执行。
4.授权公司现所属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除厂长(经理)及财务主管外,其他领导成员由企业自主决定任免,报授权公司备案。
(五)妥善处理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1.由市经委组织四个试点的授权公司根据本意见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并报市政府审批。由授权公司提出国有资产授权申请,并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与授权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协议书。四个授权公司的试点方案由市经委组织制定并实施。
2.授权公司原承担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交市经委等政府部门承担。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剥离并交社会相应组织承担。
3.加强中介组织建设。调整现有的工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组建全市工业企业联合会及行业分会,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授权公司本部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维持原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