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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52号
  2. [发布日期] 1998-10-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定于今年9月至10月联合对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0月中下旬到北京。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1998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立即按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并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1998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

关于1998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实现国家“九五”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并责成“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按照这一要求,199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对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一些地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为进一步落实《决定》要求,保证《决定》提出的各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决定,1998年将继续对各地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8年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决定》为依据,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家行政监察法律为准绳,深入实际,注重实效,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决定》精神,为实现2000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保障。

  二、组织领导

  设立中央检查总团。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有关领导同志任团长,负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同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有关司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分团,赴受检地区进行实地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查工作,可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三、检查地区和内容

  检查地区:1997年未检查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内蒙、山西、陕西、甘肃、海南、西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内容:

  1.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情况;

  2.落实环境质量好政领导负责制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

  4。 落实2000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和第三批国家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5.取缔、关停“15小”,查处死灰复燃及落实国家限期在1997年底前淘汰的工艺与设备的情况;

  6.《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项目的实施和环境保护投入的情况;

  7.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环境质量达到《决定》要求的具体措施与进展情况;

  8.“三河”、“三湖”、“两区”污染控制及长江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采取的具体措施与进展情况,重点检查淮河流域、太湖流域污染这标排放及巩固的情况; 9.完成环境功能区划分、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进展情况;

  10.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计划、工商、建设、土地、金融等部门在项目审批上执行《决定》的情况;

  11.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队伍和现场执法能力建设的情况。

  四、检查原则及方法

  检查原则是:地方自查与上级实地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地方推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总体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具体方法:

  1.审阅自查报告,查看工作档案。

  检查分团赴受检地区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人民政府将自查报告提前送达检查分团。检查分团不再听取汇报,直接查看当地政府贯彻《决定》的有关文件、纪要及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的档案、关于11项检查内容的专项档案及举报档案。

  2.实行分组检查。

  各检查分团要划分若干专业检查组,分工负责,深入实地,扩大现场检查面,提高检查质量。

  3.实行随机抽查。

  受极地区由检查总团确定。现场检查单位的确定,由受检地区推荐和检查分团随机抽查相结合,以提高现场检查的代表性。各检查分团对地、市、县各项工作的检查面不低于20%,其中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随机抽查单位由检查分团在到达受检地区后从地方提供的全部名单中随机抽出。

  4.实行量化考核。

  各检查分团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率、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率、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15小”取缔关停及死灰复燃查处、环境保护投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有关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5.设立举报电话。

  检查分团到达后,各受检地区要及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的举报案件经核实盾作为量化考核的内容。

  6.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时限,责成当地人民政府认真解决。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检查时间及有关要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地区的自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社会公布。未设立经常性举报电话的省、市、县,要在1998年8月20日前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建立举报档案,及时调查处理。自查总结报告请于1998年9月20日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在1998年9月-10月期间联合组织对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总团将检查情况汇总,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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