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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23号
  2. [发布日期] 1998-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2号),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人民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

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就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主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以及市政府根据仓储设施条件指定企业专门从事的粮(油)调销业务。除此范围以外,粮食收储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均为附营业务。

  2.市直属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代理收购、调拨、储存粮食,要与其它附营业务分开。

  3。产粮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粮食收购量大小,适当收缩现有收储库点。让一部分收储企业专门从事主营业务,其它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放开经营。

  4.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分离后要单独统计。

  (二)企业分开。

  1.凡已经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它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粮食收储企业所属已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和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必须与原企业在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油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它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存款及可按比例分摊的资本金等,应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各区粮食附营企业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余各县粮食附营企业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分理处)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5.附营企业要按规定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6.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制定。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企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粮食部门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重要途径。各区(县)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协调,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支持粮食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市和区(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粮食企业开展附营业务;本市各有关银行要在市人民银行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信贷资金的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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