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一九八一年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的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任务很重,请各区、县、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广大复员退伍军人讲清目前国家的暂时困难,要求他们服从组织分配,到革命工作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实现四化贡献力量。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热情地欢迎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一九八一年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军队将有较大数量的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地方。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共同的政治任务。国务院委托民政部召开了专门会议,做了部署。提出今后哪一个地方的安置工作做得不好,哪一个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担责任;哪一个部门的工作做得不好,哪一个部门承担责任;在全国范围内工作没有做好,国务院承担责任。这就是责任制,要责任分明。
我市根据一九七七、一九七八两年征兵人数,预计一九八一年约有三万左右的复员退伍军人回到我市。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在一九八○年十二月二日专门召开了会议,进行了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健全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区、县要参照京政发〔1980〕132号文件精神,尽快地贯彻落实。
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军队)要积极参加协助接收安置办公室做好工作,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的管理教育。要教育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模范地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在各条战线上和民兵组织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四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三、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总的原则仍然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政策,即:原从我市应征入伍的,户口是从北京注销的,由批准的区、县接收安置;是其他原因应征入伍的,由家住的区、县接收安置;本人应征入伍手续是北京办理的,但家不在北京,户口又在外地注销的,由应征入伍时的所在区、县与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区省、市联系,把他们送回原籍。但个别人属于城市户口,其父母已在我市工作,本人回原籍确有困难的,由有关单位出据证明,我市按进京照顾条件予以接收。
四、对于需要中途退出现役的退伍军人,经师或相当师级机关批准和实属部队精简整编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尚未明确新的接收安置办法之前,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我市予以接收安置。
1。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经部队医院治疗,基本治愈后,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期间,因伤、残经部队治疗,基本治愈后,经卫生部门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经本人申请有原籍区、县有关部门证明的;
4。确实属于部队精简整编的并在档案材料中有记载,有组织批准手续,作中途退出现役的。
五、对于应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各区、县要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欢迎,亲切接待,帮助他们解决好回农村后安家立业的一些实际困难。对少数住房困难的,各郊区、县人民政府要解决一部分建房材料,下达一定数量的木材指标,通过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努力,切实解决好他们修缮住房的实际困难。
六、对于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问题,一九八一年采取按系统,由市政府各大口包干的办法分配到各局。各区、县接到市下达的分配指标数后,可参照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情况,一律介绍到局。各单位、各部门对分配去的复员退伍军人不能和城市待业青年等同看待,要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安置好,不得拒绝接收安置。
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计划指标,在国家劳动总局未下达指标前,由劳动局先采取预支计划安排,最后统一结算。以便使复员退伍军人尽快地走向工作岗位(具体分配方案附后)。
对于少数复员退伍军人挑剔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多次教育还不上班并跨越年度的,原则上不再安置工作,由区、县接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转入街道按社会青年对待。
七、在复员退伍军人中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或部队院校毕业生,其工作安置,由各区、县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审查介绍到市人事局安置工作。
八、对于患有精神病和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治疗。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
九、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反对弄虚作假,如有发现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十、对于参军的下乡知识青年,因公因病致残,评了残废等级的复员退伍军人,无依无靠和外地入伍要求我市照顾接收及随同复员干部进京家属等其他接收安置政策问题,和本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本文件精神为准,无抵触的仍按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一九八○年制定的文件精神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