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7-01
  5. [成文日期] 2021-07-16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1〕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7-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29期(总第713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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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1〕1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表;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24元执行。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新增社保申报渠道,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gjj.beijing.gov.cn/)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单位可通过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及现金四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自身情况任意选择。推荐使用委托收款方式缴存。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附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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