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1-01
  5. [成文日期] 2016-09-21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6〕4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9-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
字号:        

密政发〔201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发放范围:

  1.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范围:本区入伍的义务兵(含本区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密云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正常服役满1年的,发放优待金。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

  2.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范围:享受本区定期抚恤和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3.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的范围: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

  第三条 优待金发放标准:

  1.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当年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孤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当年义务兵优待金10%标准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当年义务兵优待金5%标准发放。

  3.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其最高的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四条 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役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五条 义务兵应征入伍后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3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优待金的50%。

  第六条 每年3月30日前,区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按户籍分类抄送区民政局、财政局及新兵原户籍所在镇街(地区);每年10月30日前,各镇街(地区)将本辖区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和优抚对象名单及金额报送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发放优待金。

  第七条 优待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的发放,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京民安发〔201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抚对象优待奖励办法》(密政发〔200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