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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解读《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文章来源:首都之窗 发布时间:2016-04-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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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16年4月27日
  访谈嘉宾:
  靳玉光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李 刚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法制处处长
  马卫国 北京市排水集团安全部部长
  简介:本期嘉宾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办法》实施后的职责划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排查信息系统的作用和建设现状等方面情况。
  主持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各位首都之窗网友大家好,您现在收看的是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首都之窗共同推出的“共话安全”系列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小清。
  企业是生产主体,保证员工生命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等等都是企业的责任,生产安全对企业来说责任重大,企业的主体责任包括哪些?我们先通过“咬文嚼字说安全”一起来了解一下。
  (播放视频)
  主持人:好的。我们通过刚才的介绍了解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共有八项内容,企业不仅仅在生产过程中要提供物质、人员的保障,在管理方面,它更加要做好隐患排查的一些工作。2015年11月10日,北京市安监局起草的《北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由王安顺市长签署第26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之后《办法》会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行,《办法》的内容到底有那些,能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我们就来关注相关话题,先来认识今天的嘉宾: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靳玉光,跟我们网友打个招呼。
  靳玉光:大家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北京市安全监管局法制处处长李刚,跟我们网友打个招呼。
  李刚: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北京市排水集团安全部部长马卫国。
  马卫国:各位网友好。

  一、《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主持人:非常高兴三位做客直播间。我首先问一下,围绕今天的话题,是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的情况,文件发布最初的背景是什么,《办法》的起草主要思路又是什么样的?
  李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我们知道,大家都生活在北京,北京现在处于一个城市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我们提出来要建设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另一方面,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深入推进,有一些产业要外迁。一些非首都核心功能也要慢慢疏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压减事故,排查隐患,做好事故预防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但是我们确实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比如说很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有的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知道该干什么,该怎么办,该干到什么程度,这是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呢,应该说相关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尽管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因为我们毕竟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在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还有一些不畅的地方,这些需要进一步理顺。
  第三个层面来说,我们国家近几年来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完成之后,在法律当中,关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因为作为一部法律不可能规定太细。我们作为地方,有必要根据首都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把这些制度进一步细化。这是从本市来看的一些背景。
  从国家层面来看,2013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几起特别重大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13年7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要求,他要求: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各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同时,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这样的“三管”工作要求。我们要在北京加以落实。
  另外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也出了一个《决定》,当中明确提出来,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而且明确提出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怎么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建设是特别重要的基础,北京市通过立法方式落实要求,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政府规章的立法思路来看,我们还是本着一是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思想。另外要突出这些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合理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个层面,在这里面都各自承担什么职责。还有要建立一套好用、实用、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这样也便于后续法规落实。
  所以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坚持了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坚持企业全面负责,政府做监督指导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要坚持各政府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来分别负责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大致是这样一个思路。
  主持人:您提到了《安全生产法》,也提出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这个《办法》的出台,是不是之前没有,那个只是一些倡导或提议,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出台隐患排查具体的之类的,所以我们才出台了新的《办法》。
  李刚:倒也不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层级,是法律、法规、规章,到规章算地方来做的一个层次立法。法律的特点所确立的制度都具有基本性和长远性,而且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省情况不一样,在法律当中决定的内容不可能那么细致,那么它又留出一定空间给地方做配套立法。比如说北京要把《安法》的要求,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落到实处,可能就要做地方法规,做政府规章。现在我们做的《办法》就是北京市政府的政府规章,通过它对《安法》的一些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来进行落实,保障它能在北京落地,这是一种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之间的衔接和相互补充。

  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主持人:您提到像《安全生产法》里面对这块的内容是原则性的,当时的提法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像咱们这个《办法》当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属于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像这样就可能对于每一个环节都是有这种比较细的规定或者是一些要求的。这两个之间的一脉相承都是具体内容又不太相同,对《办法》的出台,它的调整是出于一个怎样的考虑?另外《办法》出台之后,会对隐患排查治理有什么样的影响?
  李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的运用和方针是很早在1987年的全国劳动监察会议上,最早由劳动部在会议上提出来之后,全国遵循的一个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沿用了很多年。到2005年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些领导在阐述安全生产工作的时候,在八字方针之后又加了综合治理。就变成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样一个工作方案。实际上综合治理加进来,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变化,越来越意识到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好,单靠政府,单靠企业都是不可能的。一定是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多种手段,然后政府、企业、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参与,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所以2014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颁布的时候,当中沿用的说法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的方针和原则,这个没有问题。
  我们在起草北京市的政府规章的时候,最开始也是十二个字的方针,但是经过反复论证讨论,我们觉得还是在大的方针之下,北京市应该提出一些更细致的要求,体现我们这部政府规章的立法精神,立法思想。我们在十二个字的基础上又做了一点调整,我想它会更好地体现这部规章的立法思想,同时也能更准确有效来概括这部规章的制度设计。
  比如具体来说,其中生命至上的原则强调什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是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我们用生命至上这四个字,其实把话说得更直接了。另外这里面说的预防为主,其实也是安全生产工作一直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事故发生之后再去处理,再去补救,那是亡羊补牢,损失已经造成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把这个环节卡在事故发生之前。
  另外,科学管理原则,其实我们就是想体现一种什么?运用科学的规划设计,有效运行机制等等这些手段,把这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的更系统,更规范。
  还有这里提到的单位主责原则很重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政府监督原则就是体现政府做监督指导。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当中有一些确实因为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隐患,有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报告政府的话,政府也会知道帮助他们来解决。另外在这里面提出社会参与原则,这个其实强调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共治。这一点也体现了安全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趋向。这里面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包括群众进度等等各个层面。我想通过大家的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能做得越来越好。

  三、《办法》实施后的职责划分
  主持人:在咱们的《办法》当中,可能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监督部门的具体范围和职责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细致的举例说明。咱们的安全监管局可能跟其他的富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会有交叉,如何来划分监管的权限和具体的范围?
  李刚:确实像您说的这样,这次做这部规章立法的时候,实际上是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中的各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了细化,确立了一个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职责体系,政府的政府体系,这个也是本次立法很重要的亮点之一。
  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安全生产法》修改完之后,其实已经体现了这个精神,就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在事故预防工作当中,要承担很重要的责任但是,《安法》没有明确哪些部门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我们这次北京做政府规章的立法,试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也是经过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反复磨合,这次应该说解决了这个问题。
  首先,这部规章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综合监管职责。有的行业,我们可能也要直接监管。
  另外,除了安监部门之外,我们又明确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等等11个部门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中发挥作用。这个主要的依据是我们2004年的时候,北京市出了一个《关于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这对几十个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当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另外,在2014年的时候,我们又出了一个文件的补充规定,就是2014年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完善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这也是我们常说的2014年的2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因为职责的调整,机构的变化等等,因为这个原因,安全管理的职责可能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那么我们在这个文件当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这两个文件作为很重要的一个基础,我们这次明确了11个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中的职责,这个对于《安全生产法》很重要的细化,就成为这次立法当中特别重要的亮点。
  这些部门参与这项工作,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因为北京市现在生产经营单位几十万家,不同门类,不同行业五花八门,各自的特点也都不同。这样行业领域的情况差别很大,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行业到底有什么隐患,单靠一个部门很难判断。很多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将来出一些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隐患的目录,通过目录的形式进行管理。而且这个目录一旦制定完成之后,我们要报市政府同意,分批发布,让不同行业的企业,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时候,有一个很好的抓手,这是我们做这个制度的一个想法。
  主持人:也就是说以后还是要因地制宜,因企业而宜做一些更加细致的隐患排查的工作。好的,刚才通过李处介绍,因为李处是法制处的,可能对咱们《办法》的一些具体的内容,规定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这《办法》真正要开始实施,还是要通过咱们协调处大力推行,包括咱们今年局的主要的头号工程是推动企业的主体责任,结合这个《办法》,也明确了经营单位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办法,我想请靳处结合《办法》,包括企业的主体责任,应该怎么样更好的来做?
  靳玉光:好。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立法当中也突出这一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当中,我觉得重点要做好这么几项:
  一个就是企业的主要负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他应该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推动实施。《办法》当中对主要负责人规定了三项具体业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办法》当中也对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其他的一些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作出了规定。这是第一项。
  第二个,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方面做一些工作,特别是要建立个性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个制度应该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频次,特别是我们关注的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建立一套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治理隐患,应该把它规范下来,这是第二项工作。
  第三项,建立个性化的,适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运行机制。从排查发现到整改,到验收,要销帐应该是一个闭环,有条件的企业应该采取信息化手段,来进行全过程的记录,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特别是在治理过程完以后,按法规要求,以每月一次要向从业人员进行公布。
  再有,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中,必要的投入保障是必须的。有一些隐患需要采取购买设备,采取必要手段才能进行治理,所以没有资金保障也很难落实到位。所以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排查治理隐患是确保或者是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从这些方面要做一些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排查信息系统的作用和建设情况
  主持人:咱们的《办法》从2015年11月10日出台之后,到2016年7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行,期间大概小半年的时间,为什么这么长时间?可能是《办法》当中有一个生产安全事故排查信息系统,对于这个系统以前有了,咱们需要在《办法》出台之后进行完善。对于我们这个系统,现在建设是什么样的情况,请靳处介绍一下,另外系统在今后工作当中还会发生什么作用?
  靳玉光:这次法规立法把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这个系统也写到了法规当中。同时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使用这个系统。实际上我们从2011年就开始了从推广“顺义经验”建立这套系统,使用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了解,判断,分析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全国在2011年在顺义区召开了现场会,推广北京市的做法。系统的使用当然也有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发挥系统的作用,2015年还有今年启动了一个修改的任务,升级改造。特别是针对法规的这些条文,法规的要求,我们进行的一些优化,改造当中,有这么几项目的。
  一个是针对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通过改造为企业提供一个隐患排查治理的工具,让企业用这个信息化系统能完成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让企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通过系统如实了解反映情况。
  第二个,通过系统我们想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全过程,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目前北京市还有全国的一些省市,一些企业,已经实现了全过程记录的一些方式,我们感觉非常好,应该是把这种情况,先进的一些手段,运用到信息化当中。
  第三个是系统有利于市级、区县、街道、乡镇与企业的信息互联互通。政府的文件、要求、措施通过信息化系统,能及时反映到,让企业及时了解。同时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我们通过系统也能如实掌握,这样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下一步,我们还要做一些全面的培训、宣传,让系统发挥更好的生命力,为企业真正起到作用。
  主持人:您刚才说了,可能咱们系统建立,是通过顺义的一些经验,和好的办法来延续下来的。当时像顺义实行这套办法之后,是不是能有效减少隐患的发生呢?
  靳玉光:顺义区还早以前就探索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以信息化为手段,以标准化为载体,形成这么一套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践证明,顺义区通过实施这套体系,安全生产事故大幅度下降,确保了本地区的安全。顺义区也是全国正在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跟它这套体制机制的运转有很大的关系。

  五、《办法》中处罚措施设计的背景
  主持人:这个有数据体现,真的是有所降低,我们才吸取它的经验的。在《办法》当中,可能这次的《办法》规定了一项是从重处罚的措施。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隐患排查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现在要进行约谈或者是教育培训。像这样的一种规定,我们是出于什么原因的初衷?
  李刚:其实我们在做安全生产立法的时候,也在紧密关注其他行业的立法,对好的经验也作吸收和借鉴。这次做这部政府规章立法的时候,吸收了环保立法的一些理念和立法精髓。
  比如说这部法规定,如果企业一年之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这个从重处罚指的是什么?就是一做经济处罚,做行政处罚当中,如果有低一档的,高一档的,我们就选高一档的。如果有轻一点的,重一点的,我们就选重一点的。当然这种从重出发,一定要在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之下,在北京市出台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范围之内作出,这是我们体现出来对反复违法的企业,这样一个从严处理的态度。
  另外,在法当中,我们也提出了要坚持一种约谈制度。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我们要通过约谈沟通的方式,使企业认识到自己在哪些方面有一些违法行为出现。约谈的前提可能是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还不够作出经济处罚的程度。还有一种可能,在做经济处罚的同时也要进行约谈。约谈应该说这几年也一直在做,体现了政府机关,政府执法以部门在硬性执法之外,还要采取一些柔性的行政指导手段。约谈体现的是一种行政指导。
  因为企业有时候有一些违法行为,有时候是主观故意的,有时候自己可能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了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约谈方式给他讲解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起到一个警示作用,让他以后不至于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北京市在2014年也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一个《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现在实行得也非常好。
  我们在具体的监管执法工作当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比如说在去年的9.3阅兵保障之前,我们对全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其中有一家国有企业,自己有一个办公楼,出租给宾馆、酒店等等几家生产经营单位,但是他们没有做很好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并不了解法律法规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这是《安全生产法》当中很重要的条款,企业不了解,有学法不够的因素。所以我们就把企业的负责人约到安监局进行了一次正式的约谈。
  我印象非常深,当时党政负责人,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在听完我们的约谈之后,汗都留出来了。说明他们自己对法还是很敬畏的。但是之前可能法律意识不强,学习不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想通过这种约谈方式,对他们能产生很好的警示作用。所以这次规章立法当中,也规定了约谈的制度,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另外,这部法当中还规定了对工作布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这种教育培训不同于普通教育培训,实际上含有惩戒的性质。比如说大家都知道,开车司机违章到一定程度,要强制学交规。在安全生产这些领域也是一样,如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得不力到一定程度,我们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培训教育。而且这种培训教育有什么特点?第一个是时间特定。由安监部门来组织,你什么时间必须来。第二个是对象特定。我们培训的只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责任,他必须作为一个安全生产的明白人。另外,考核比较特殊。就是你来参加培训学习,必须要经过考核合格。如果考核不合格,要继续培训,直到合格为止。也体现了我们的培训教育的惩戒意义,就一定让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确实认识到自己在违法,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这是我们在培训教育方面的一些想法。
  另外,还有一些后续手段,在法当中也有所体现。比如说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有约谈了,有教育培训了,之后还应该怎么办。包括一些行政处罚,其实不良信息,我们将来要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系统,将来甚至要纳入个人信息的归集系统。同时要把这些信息定期通报给像金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就是项目立项的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方式采取综合手段,给违法企业必要的惩戒。
  主持人:这个有点像个人信誉,这是企业的信用,让他能有效重视起来,我们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的,虽然说是从重处罚,但处罚是其次的,主要还是让他能够敲响自己的警钟。
  李刚:其实体现了用一种综合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主持人:《办法》当中还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采取暂时停产停业的措施时,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要向社会公告。我想问一下,这些企业有哪些是比如说它的停产停业是要对社会进行公告的,公告的内容还有哪些?
  靳玉光:公告主要考虑到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我们考虑到涉及城市运行,或者是老百姓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等这些,以及一定区域的居民环境的这种不可替代的一些企业。比如说周边只有这么一个菜市场,市场发现有重大的隐患,需要停产停业,这种情况应该向社会公告,让老百姓,周边人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便于安排生产生活。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是存在隐患的话,对周边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这个企业又不可替代。比如说一些燃气、水,可能会造成一些很重要的影响,这个需要对社会进行公开。
  公开,一个是要公开停产的起始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候结束。第二个是隐患的现状,存在什么问题。第三是会产生什么危害,后果有多严重,要告知相关人员。
  主持人:咱们最开始的时候说到一个原则,就包括了社会参与。比如说如果真的像对于市民的生活生产造成影响的这些单位,要求他停产停业,会不会影响到市民的监督的积极性?
  靳玉光:这倒不会,一个单位发生重大隐患的话,首先考虑居民的安全。我们提供服务是必须的,但是安全无法保证的话,你将来的服务也到不了位。发挥社会的作用,我们想就是说社会力量是协助我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一个方面。近年来我们在社会化做了大量的工作,有一些中介机构应运而生,我们成立了安全生产科技促进会,文化促进会,职业病防治联合会等等一系列的社团组织,为我们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还有一些我们积极培育中介,比如说安全生产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大家都知道,有注册律师事务所,我们有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这些都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专业机构,这些单位会为我们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其他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想也是还要继续发挥这些作用,特别是在发挥群众举报,发现身边隐患,等等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也有一个事业单位叫12350一个热线电话,是我们的一个事业单位:举报投诉中心。这个电话24小时服务,接受群众隐患举报,我们接到以后会及时进行处理,也欢迎广大网友,举报身边的隐患,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的一些隐患,通过这个热线电话来举报。我们会通过渠道及时处理。也欢迎新闻媒体朋友,我们也是组织一些直击安全现场,或者一些重大的安全生产行动过程当中,参与到我们的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察,发现隐患,揭露一些重大问题,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六、北京市排水集团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所做的工作
  主持人:虽然说我也想跟我们广大市民说一句,虽然说可能像一些社会的部门,停产停业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考虑到自身安全来说,我们还是要积极进行监督,能够协助我们的监管部门有效对他们进行一个监管。今天我们说了这么多,可能对于安全生产的一些监管,包括一些隐患排查有了初步的了解。今天我们的排水集团的隐患排查工作就做得是不错的,我们今天请我们的排水集团的马部长介绍一下,比如说排水集团具体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
  马卫国: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该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我们集团一直以来对这项工作都非常重视。应该说,这些年的努力,有一个良好的基础。2015年是安监局和市国资委启动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我们集团也是积极申请,最终成为六家试点企业之一,或者试点单位之后,我们集团领导非常重视,亲自挂帅,多次开会动员部署,安排了专门资金用于这项工作。
  我们通过这么以下几方面做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一个是建立了一套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体系。这里面,核心的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二个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规定,还有一个是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规定。核心是这三个制度。这三个制度,一个是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内容。同时,对这项工作做的好坏的标准,予以奖励和惩罚。同时对数据填报,也就是信息平台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还有其他的九项辅助性制度,是一些比如说职责的划分,绩效考核等等,是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服务的。这是制度体系。
  第二是我们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了两项安全生产的标准。因为我们集团主要有两大块业务,一块是再生水处理的业务,还有一块是管网业务。我们组织了一批人,各个专业工程师,通过一年努力,形成了两套自有的安全生产标准。这两项标准呢,在去年也被北京市水务局认定为全市排水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标准。
  第三是我们组织了相关培训。我们自主编制的两项标准,进行全员培训,同时针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就是风险辨识,我们组织了专业的风险辨识工作。我们培训之后,我们动员全体职工对企业所有风险进行辨识,包括管网、运营、水处理、装备制造,最终形成了728份的风险清单。
  第四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们按市安监局一企业一标准,一岗位一清单的要求,我们又进行了跟单位实际结合,形成了一岗位一清单,一业务多清单的这么一个,最终形成了隐患排查清单390份。其中岗位排查清单157份,业务部室的专项排查清单233份。
  第五是开发了一套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系统。我们这套系统以工作流和移动处理为技术手段,以岗位清单自动匹配,全员上报和分级治理为核心,对原有的这个,因为我们之前也是有一套系统,对原有的隐患模块进行了升级。升级的主要内容,一个是在上报阶段,我们原来等于是安全员来上报。通过升级以后,我们构造了,一个是岗位上报,也是全员,按你的工作岗位,结合工作内容进行上报。同时,开放了举报内容,你发现了不属于你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隐患,你可以通过举报途径,直接举报到上一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开发了移动处理,就微平台,可以非常方面。因为我们的业务性质,尤其是管网的性质决定了在路上,开发移动处理,非常有利于大家的工作便利。
  第二个是我们进行的这个,原来的排查,没有一个标准。我们结合实际进行了岗位的清单匹配。
  第三是实现隐患分级处理。国家的相关法规里面,把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构成重大隐患的应该是非常少的,绝大部分都是一般隐患。这样为了便于管理,我们把一般隐患进行了细化分级,分成1、2、3级。为了便于职工操作,我们对1、2、3级又构造了一个数学模型,这样的话,参考LEC的方式构造了一个数学模型,主要有三个指标,每一个指标都有一定的数值的选择,这样职工操作起来非常方便。这样的话,他选择值以后,隐患的级别就自动生成,非常的方便。这是第三。
  第四是我们实现了管理隐患的自动排查。这个有点类似于360个一键一点,有一个自动打分。我们之前把安全管理的各个模块的内容,都赋于一定的分值,构造了一个评价体系,然后每一项,你的工作的好坏都是电脑数据是自动抓取的,你实时一点,能对你的管理工作,有一个实时的定性的评价。
  最后,是我们构造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自动分析。我们把一些关键的数据,让它自动形成一些结论,为咱们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还有最后一项是我们开展了全员的隐患排查工作,去年一共排查隐患1706项,已经全部解决完成。
  通过以上七方面的梳理完善,逐渐形成了明职责、立标准、有平台、能考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在年底,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组织的考核认定过程中,受到了一致的好评。谢谢。
  主持人:好的。咱们排水集团已经做到了比如说行业特性的一个排查清单,我想问一下靳处,既然像批水集团已经有了比较全面和细致的体系之后,这次《办法》当中也有管理的系统,跟这个系统当中比如说它的具体的条款不适应于其他的企业,只针对于自身企业的特别细的。但是咱们这个是针对全行业的。像这种的话,我们在系统当中,如何来调取数据呢?
  靳玉光:如果企业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和系统的话,我们采用数据对接的方式,我们不会影响到企业自身运转。我们会通过全市的共性的,会给企业有一个参考。相同的,我们就合并在一起,如果法规或者是国家有的要求,企业没有的话,要合并到企业去,这样以企业为主。我们叫个性化清单。企业运转他个性化清单,有他自己的系统的话,跟我们实现数据对接。如果企业没有这一套系统,或者是他自己没有个性化清单的话,可能就要使用我们市安监局或者是安全生产提供的这套系统来使用。系统的使用也是免费的,不会收取费用。
  主持人:另外关于《办法》马上要正式实施了,我想问一下排水集团,针对这个《办法》,下一步还有哪些具体工作要做,给我们大家分享一下。
  马卫国:好。因为去年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针对《办法》的实施我们准备从以下四方面。
  一个是做好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因为去年是作为试点,我们只有下属两家企业运用了系统。今年我们准备把这个系统推到全集团的所有的二级单位,我们之前要做一些培训工作。因为系统针对于没有接触的人来说,还是有一定的技术性,所以我们要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是优化清单内容,因为排查清单到底适不适合于这个企业,适不适合于各个岗位,还得实践检验。我们通过运行一段时间来调整清单的排查内容,把不适合的内容去剔除,把一些繁琐的内容进行优化,让职工运用起来方便。
  第三是形成典型的隐患指导手册。我们准备把这个体系中,所有上报的隐患中,比较有典型的代表性的隐患,逐步地收集归纳起来,最终形成有集团特色的,图文并茂的隐患排查手册,指导职工的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是对系统的进一步完善。系统通过一段时间运行,肯定是会发现一些比如说跟实际工作不相符,或者有一些程序上没有考虑到的地方。我们准备逐步地完善,进一步强化它的功能,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企业更好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下更好的基础。谢谢。
  主持人:《办法》的实施,的确有一个系统的支持,我想可能我们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开始的时候,对于系统的确是比较重视,然后能按部就班来填写,我们如何避免在长期过程中,流于形式呢?请三位嘉宾分别通过自身的实践或具体的办法,能有效地避免这种到后面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马部长,您这边有长期的这种细致的清单了,您怎么能够避免这种细致清单的填写不流于形式呢?
  马卫国:这主要我们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吧。
  第一是我们在设计的时候,也就是系统设计的时候,我们尽量地换位思考。从应用者的角度思考,设计的这些功能,让大家用起来非常的方便,非常的灵活。比如说我们选的这些,让职工操作的都是勾选项,非常简单,不用你填具体的内容,你只用打勾,打叉。因为我们说的是正常、异常,正常的时候就默认是正常,异常的时候,你才需要勾一下,这样就非常方便,职工不会从心里抵触,不会觉得太麻烦而不愿意用。
  再一个,我们把隐患排查工作融入于日常的生产工作中,不是说我专门去为了查隐患,才去干活。就是没给他额外增加负担,而是他日常工作的同时,就这工作做了,不给他增加额外负担。
  第三,我们把工作纳入到安全管理的绩效考核过程中,对你的频次,内容,隐患整改,还有一套配套体系进行考核,如果你不能按要求做,不是人为的,系统自动抓取你的数据,你没有达到要求就会自动扣分,这样在你的绩效中就会体现出来。

  七、结束语
  主持人:李处呢,您从法律法规这一块如何避免呢?
  李刚:我们搞法律的人常说这样一句话: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从去年12月颁布以来,一直到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间有半年的时间,之所以留了这么长的预备期,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想法,就是要在这段时间内做普法工作。现在我们采取了多种的措施和手段,从各个层面,包括对企业,对政府部门,对执法人员的,开展大量的普法工作。这是我们要保障这部规章有效实施,采取的第一种措施。
  第二,法有一个特征就是要用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这部规章当中也规定了一些经济处罚措施。今年编制北京市2016年度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的时候,也把这部规章的执行,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检查方面。今年下半年我们可能要开展一些专项执法,加大对违反规章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惩戒力度。
  所以,从这两方面,一个是普法,一个执法,我们相信这部法规会得到有效落实。
  另外,法提出的要求,应该说都是一些底限的要求,真正让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位,还要从本质上有那种我要安全的意识,甚至全社会的社会公众也应当逐步培养安全的意识。我们常说要幸福的生活,我想幸福生活的前提,首先应该是平安的生活。所以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这样的法律法规规章,才能有效落到实处,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平安,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幸福。
  靳玉光:我觉得首先应该从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的角度,安全是企业的根本需求,也是他自己的事。我们的系统使用和机制的运转,应该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从这个角度,从系统的设计、使用,将来要面向一线,不能过于复杂,这我觉得是第一个。
  第二个,还要从多方推动的角度。安全生产不是安监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也不是一个政府。包括了行业部门,有关的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要共同推动,来共同推动落实这项工作,这样才能真正把这个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个,信息化系统包括法规的落实,大量的培训是必须的。层层培训,我们从市里面,我们刚刚国资委,安监局共同举办了国有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的大型培训。目前我们也正在开展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的工作,各区县和市局已经培训了将近40场有关法规,有关具体的操作性的要求的培训。大量的培训也是保障这项工作真正落地的一个有效手段。刚才李处提到了必要的执法也是措施。我们这次法规当中也算是一个,一是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要提供这个系统,第二个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要求使用这个系统,写到法规当中。同时也做了一些处罚性,惩罚性的一些措施。所以我想各种方式,共同起作用,才能保障我们这项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的把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位的一个非常好的措施。
  主持人:非常感谢三位做客我们的直播间,从刚才三位的介绍,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一主体责任,到我们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出台,《办法》当中对企业的负责人提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我们从上而下地重视生产的安全,让我们每一个企业人能够在乎我们的生产安全,社会才会更加安全。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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