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供暖因为天气的原因常会发生要不要提前供暖的问题,天冷了,还没到供暖期,市民提出意见,市政府还要开会研究,再决定是否提前。就此问题,我建议:由医学和气象部门研究确定一套“供暖指数”,根据气象条件,人体感受等因素,确定若干档次。到某一档,必须供暖;高寒天气须相应提高供暖水平;天气回暖,降低供暖水平;到最低档,停止供暖,不以日期为准。或者废除按日期执行的供暖期。供暖指数数据输入市气象台计算机,由计算机根据实时天气数据每天自动发布。发布日期从11月1日起,到3月底为止。同时,订立行政法规,规定公共供暖部门按照供暖指数操作,不再发布有关供暖的行政命令。
这样做有利于社会安定,人民健康,有利于合理使用能源,也有利于行政部门的工作。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2001年版):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室外连续5天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也是依照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年。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
依照上述规范,《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6号令)的规定是:本市居民法定采暖季的时间是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6号令)同时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据此,2009年9月,我委会同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建立了供热气象会商制度,十年来该制度对我市提前及延长供暖时间提供有效科学依据。2009年以来共有五个采暖季经市政府批准提前、延长供暖,分别是:2009—2010年采暖季提前、延长共计20天、2011—2012年采暖季延长3天、2012—2013年采暖季提前11天、2013—2014年采暖季延长2天、2017—2018年采暖季延长5天。
感谢您对北京供热工作的支持!
市城市管理委
2019-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