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公司异地经营的问题
来信人:bi***ou
时间:2026-09-21
我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我公司确实未在注册地经营,但在实际经营地(也是北京的)经营,我们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实际经营地,实际经营地也符合相关要求,请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种情况下,是否合规?算不算违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6-09-22
您好,来件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北京公司异地经营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故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按照法规要求做好相应的公示工作。再次感谢您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注!如您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