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夫妻间分配问题
来信人:bj***11
时间:2026-09-17
一个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经双方单位同意可调配。如果2-3个子女,夫妻每人每年应享受10-15个工作日育儿假,经双方单位同意是否可以互相调配?如果调配了是否只能最多休10个工作日?
市卫生健康委
答复时间:2026-09-17
您好,来信已收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进行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如果2-3个子女,夫妻每人每年应享受10-15个工作日育儿假,经双方单位同意可以互相调配,增加相应的天数。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