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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记录
来信人:bj***69
时间:2026-08-25
我司是一家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二/三类),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请问我们自己的计算机系统还需要生成运输记录吗,可否由受托企业导出相关记录电子版代替,并交由我方备查。
市药监局
答复时间:2026-08-26
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作为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二/三类)委托第三方储运不免除自身追溯记录义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自有计算机系统须完整覆盖经营全流程,规范留存运输等关键环节数据,保证全程可追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