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6-08-03
您好!您的电子邮件我局已收悉,现对您咨询机动车年检问题给予答复。
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您咨询机动车年检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予受理更新指标申请。请及时办理机动车年检业务。
感谢您对车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如有其他车管业务咨询,请致电车管所咨询中心电话: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