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育儿假夫妻双方分配问题
来信人:sh***te
时间:2026-07-16
您好: 咨询一下,北京市夫妻双方在孩子3岁之前每年应该每人享有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能否可以只给夫妻一方使用,而另一方选择不休?
市卫生健康委
答复时间:2026-07-16
您好,来信已收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进行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