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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职工医疗期
来信人:bj***30
时间:2025-12-01
您好,患者职工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应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现期限届满,职工目前仍在治疗中,未愈,请问此类特殊疾病情况,职工的医疗期应为多久,是否需要申请延期,以及延期流程。谢谢
市人力社保局
答复时间:2025-12-02
您好:一、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 ,原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二、原劳动部于1995年5月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其中对“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进行了明确:........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