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供热工作的热心关注与支持!关于您反馈的暂停用热问题,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本市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或非居民价格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准。关于您咨询的30%比例的暂停用热基本费用,是针对居民供热规定的,具体可参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非居民性质房屋暂停用热的基本费用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需要您与供热单位进行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