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供暖费如何收取
来信人:li***ai
时间:2025-11-03
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燃气(油、电)锅炉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本小区采暖是按热计量计费,正常供暖是18元/建筑平方米,但是在暂停供暖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收费?
市城市管理委
答复时间:2025-11-03
市民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供热工作的热心关注与支持!关于您反馈的暂停用热问题,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如果您的房屋为居民性质,参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居民性质用户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采暖费总计”30%的基本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